河池市一非煤矿山检查中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该矿作出警告和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洞锡矿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2024年5月1日至7日期间,该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矿井监控系统 880m 平硐主要风机未开机运行。该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6.3.1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判定此项隐患属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洞锡矿作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矿长韦某某和副矿长韦某某分别作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市安委办提示,矿山存在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矿山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有利于督促关键少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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