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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2024年集中整治矿产 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安委办〔2024〕41号)

2024-07-10 10:35     来源: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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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开展2024年集中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73



河池市开展2024集中整治

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52号)要求,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区、全市发生的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引发伤亡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矿产资源领域违法活动多发势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指出问题为导向,以整改落实为抓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抓好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检查指导组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在开展抽查检查、安全检查执法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要坚持按照市级统筹、县(区)抓落实,乡镇配合、部门协同的原则,层层压实责任,迅速开展集中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持证矿山、历史废弃矿山以及非法盗采点日常监管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置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勘查开采和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预防违法采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2024年集中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工作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电力、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执法,重点集中整治以下7种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和潜入已停工停产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

(四)在山区、林地、露头矿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五)利用厂房、村庄等场所为掩护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的;

(六)明知为盗采矿产资源仍然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的,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水电、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

(七)未按设计施工建设的。

三、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矿产资源属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落实工作。各县(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要组织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集中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从发现到查处快速反应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报告当地有关情况,加大对违法开采活动和不按设计施工建设违法行为的全过程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严防漏管失控,死灰复燃。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集中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梳理矿产资源重点盗采点目录清单,定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牵头组织打击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超出批准范围开采、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及废弃矿井、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以及未按设计施工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负责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打击整治非法盗采矿产品的运输行为,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其他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非法采矿、排污等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造成林业资源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打击违法收购、销售盗采矿产品等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打击矿山或其他非法采矿、洗矿、选矿用电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日常巡查监管,排查、制止和报告无证非法开采、盗采行为,协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发改、交通、农业农村、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民政、乡村振兴、林业、工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自主管领域的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定期进行巡查,预防发生以边坡治理、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梳理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2024710日前)

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进一步梳理辖区内现有持证矿山、历史废弃矿山以及非法盗采点的目录清单(包括政策性关闭矿井、保护区退出矿井、正常关闭矿井、历史遗留矿井以及历史曾发生过盗采矿点),制定本县(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作措施,全面集中整治。(2024730日前)

各县(区)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结合自然资源部门梳理出来的矿山和盗采点的目录清单,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摸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问题底数。严格采取七个一的整治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法盗采活动的务工人员,一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从严惩处;对未经批准或者违规批准以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查处;对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条件的,一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按设计施工建设的,一律立案调查,一案双罚;对集中整治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甚至包庇纵容、参与非法活动的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三)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202411月至202412月)

各县(区)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历史上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突出乡村、现有和关闭废弃矿山、盗采点的核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把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联合执法,巩固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主体责任,严格属地管理,逐级压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靠前指挥,亲自部署集中整治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电力、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执法监管作用。根据违法问题性质、违法情节程度、违法责任主体、违法发生时间等因素和现实情况,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直接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从严从快予以整治。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将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公开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查处理举报线索,已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营造全民共同监督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肃追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防范专项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严肃处理。

请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2024710前将本辖区集中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于2024720日前将《集中整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资源点统计表》及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通过OA综办系统分别报送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

自然资源联系人:唐安宁电话:0778-2111870,邮箱:zfzd2103930@hechi.gov.cn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黄正甫,电话:1580778****,邮箱:hcajk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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