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安委会,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2025年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2025年河池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
为汲取湖南怀化“2•25”沅陵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渡运安全管理,有效提升辖区人民渡运安全意识,最大限度降低涉渡涉客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河池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2025年3月份开展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三管三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以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推动渡运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通过开展“渡运安全月”活动,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增强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涉渡涉客船舶安全管理质效,提升渡运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形成更有效的协同共管共治新格局,全力防范遏制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发生,助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活动时间
2025年3月。
三、活动主题
解决突出问题 筑牢安全根基
四、活动内容
(一)全面落实渡运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渡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的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乡镇的管理责任和任务工作,及时收集渡运工作情况,不断分析和总结各辖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各县(区)水上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在“渡运安全月”期间集中通报辖区上一年渡运安全情况,重申各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问题,推动落实渡运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织密渡运安全监管网,进一步巩固辖区渡运安全共管共治成效。
2.各地在活动期间要组织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指定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和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对照《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和《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一次渡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动,填写《“渡运安全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主体等,并将排查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并督促责任方及时有效整改,确保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二)规范渡口渡运秩序,规范渡船设备管理使用。
1.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指定部门,各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加大渡运“打非治违”力度,要坚决取缔未经审批许可私设营运的渡口;严厉查处船舶超载、违规夜航、违规载运车辆、违规载运危险货物或禁运货物、配员不足、酒后驾驶、超航线航行等行为;严厉打击涉嫌使用非营运性游艇、农(自)用船、渔业类船舶、“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水上观光、休闲渔业体验活动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各地在活动期间要组织指定部门和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渡口是否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船救生、消防设备是否符合船检证书规定的数量和规格,是否在质保期内,是否存在破损等影响功能发挥和是否存在摆放位置不正确、失效设备未合理处置的问题;机舱是否存在私接电线、油污水过多的问题;是否存在私自加装设备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消除。要督促渡工和渡口管理员引导乘客穿(拿)救生衣;设置醒目标语,提醒乘客穿(拿)救生衣,培养乘客过渡期间穿(拿)救生衣的习惯。救生衣应易取易回收。
3.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指定部门要推动渡运量较大的重点渡口落实“签单发航”制度。明确签单人员及工作职责,真实准确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加强渡口现场管理,维持渡运秩序,严防超载现象的发生。“签单发航”应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要了解辖区渡口渡运规律,掌握日渡运量超过300人的渡口情况,及时做出预判,签单人员应在不间断渡运量将超过300人时到岗履职。
(三)强化渡口渡船本质安全提质升级,持续打造“四好”
渡口工程。
1.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核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涨价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切实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涨价补助资金用于便民码头更新改造、渡船更新改造、渡口视频监控设备建设及维护,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对2021年至2023年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是否存在资金未拨付、资金不到位和资金挪用的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督促渡运相关资金使用落实到位。
2.各地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政策,加快推进老旧渡船报废更新。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将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或证明为经营性的渡船,纳入本轮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范围,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意义和作用,鼓励并重点推动辖区岩滩、龙滩库区等周边偏远乡镇群众便民出行的老旧乡镇客渡船逐步纳入报废补贴或更新改造,推进辖区渡船质量“本质”提升。
3.各县(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风险隐患排查补齐渡口渡运基础设施的短板,要按规定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渡口公告牌,公告牌应包含了渡口名称、区域、路线、守则、渡运时段、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要深入排查渡口及引道有无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汽车渡口有无按规定设置防滑、防护、防碰设施和减速带、缓冲区,有无完善系船设备和人车分流设施,有无配备必要的汽车坠江简易救助设备。
4.各县(区)要持续深入排查渡口审批设置情况,对于有渡运需求的渡口按要求批准设置;对已停用或渡运量不大且符合撤销条件的渡口应按“应撤尽撤”要求予以撤销,如辖区枫木、六妹、大邦等已无实际渡运需求的渡口。
(四)加强渡口渡船船岸应急演习,积极开展渡运安全联合
巡查
1.各县(区)指定部门、交通运输、海事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职责督促渡口运营人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应急主体责任,指导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运营人编制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指导日渡运量不超过300人次的渡口运营人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在活动期间指导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运营人按照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提升渡口渡船水上应急处置能力。
2.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开展渡运水域安全监管行动,通过多部门协作不断提升渡运安全水平,保障群众安全出行。联合巡查主要针对渡船航行重点航线、重点渡口及周边水域开展航道安全评估、碍航物排查、渡运及通航秩序检查、水域环境与污染防控排查等内容。
(五)推动建立健全农(自)用船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农(自)
用船违规违法行为。
1.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要按职责推动建立健全农(自)用船管理制度。要加快制定建立计划,将属地乡镇政府对农(自)用船进行登记造册、喷号挂牌等内容纳入规范化管理,常态化开展农(自)用船综合治理,防止农(自)用船违法载客,铲除“三无”船舶滋生土壤。
2.各县(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将农(自)用船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乡镇要对辖区农(自)用船进行登记造册,组织农(自)用船操作人员开展水上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及时制止并严厉打击违规操作、从事经营活动、不穿着救生衣、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搭载等行为。
(六)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水上安全宣传浓厚氛围。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湖南怀化“2•25”沅陵事故以及贵州从江农自用船舶翻沉事故等教训,举一反三,组织渡口运营人、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过渡群众深入开展典型事故、隐患剖析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确保警钟长鸣。通过采取广播、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册等方式,深入涉水乡镇及农村地区开展渡口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文明乘船、有序登离船等安全常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各有关乡镇要在活动期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农(自)用船安全宣传教育,各职能部门要多途径多方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溺水宣传,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把“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三管三必须”的重要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各涉水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要求,对照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
(二)抓好问题整改,注重实效长效。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活动开展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按照职责分别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在各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活动相关要求,提升渡运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以短期活动促长效管理的目的。
(三)加强信息报送,提炼经验固化成效。请各县(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提炼经验固化做法,并于2025年4月7日前将“渡运安全月”活动总结和包括但不限于《“渡运安全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涨价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农(自)用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或建立计划等相关信息报送至电子邮箱:hcmsacbc@163.com,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昊,0778-2567659。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