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4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严格落实河池市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包保范围
(一)全市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二)全市在册尾矿库(包括在用、在建、停用、停建、回采等尾矿库)。
二、包保责任人范围
(一)非煤矿山方面:市级政府领导负责包保中央驻桂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所属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深超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等(具体包保名单见详附件1、2);县级政府领导负责包保其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央企、区企和市企所属长期停产停工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市领导包保的矿山企业原则上县(区)领导不再进行包保。
(二)煤矿方面:按照《广西煤矿分级属地监管办法》要求,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的本级政府领导履行包保责任,河池市现存的宜州市安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冲谷煤矿一号井明确由宜州区人民政府领导进行包保。
(三)包保责任人原则上为本级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包保矿山数量较少时优先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责。每名领导合计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一般不宜超过2座。
三、包保工作职责
(一)每年至少以召开专题会议或书面报告形式听取1次包保的矿山企业全面的安全生产专题汇报,协调解决其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每年至少深入包保的矿山企业开展一次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控制人现场履职、安全投入和全员培训落地等情况,并督促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聘请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专家组织对包保的矿山企业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按照“五定”原则整改落实到位。
(三)督促包保的矿山企业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并及时反馈。
(四)督促包保的矿山企业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采取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五)督促包保的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矿山、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矿山突发事件。
请各县(区)每半年分别在县(区)政府网站公告每座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领导名单(模板见附件3),将公告信息报送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每半年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市、县(区)政府领导调整后,在1个月内更新公告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25年河池市人民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情况公告
2.2025年河池市人民政府领导包保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
3.XX县(区)2025年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模板)
河池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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