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公开 > 行政处罚公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应急罚〔2024〕57号)

2024-11-19 11:25     来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应急罚〔2024〕57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申亚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叶茂(原机床厂内) 邮政编码:546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经凤 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9886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9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河池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负责人谢莹莹,从2024年1月5日履职至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之日),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据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桂)应急检记〔 2024〕工贸11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河)应急责改〔2024〕75号”,证实你公司存在上述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分别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谢莹莹、安全副厂长罗小明的询问笔录上,均承认以下违法事实:公司主要负责人谢莹莹,从2024年1月5日履职至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之日),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据三:你公司提供的《公司人事任命书》(申锰司字〔2024〕001),证明公司总经理(代理厂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谢莹莹于2024年1月5日任职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之日)。证据四: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谢莹莹有权代表你公司处理本案的权利。证据五: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为企业法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证据六:现场检查相片3张:证明2024年9月19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河池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申亚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教育培训类序号82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120024000000063193 )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