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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河 )应急责改〔2024〕8号
广西大化明隆辉矿业有限公司 :
经查,你公司大化真龙矿山存在下列问题:共发现2项问题。
1.PD355南北沿脉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风筒口距离南沿脉巷掘进工作面17米,距离北沿脉巷掘进工作面11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6.3.6条“局部通风应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应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应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应超过10m,抽出风筒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m以上”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2-2008)第4.3条“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抽出式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式风筒的出口5m以上,且压入式风筒吹出的风量应小于抽出式风筒入口吸入的风量”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从事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作业的人员陈*红(身份证号码:440221197705****)、陈*宇(身份证号码:532224196812****)未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规定。
现责令你矿对上述第1-2问题于2024年10月3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河池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宜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尹明德 证号: 20120024002
韦甲夫 证号: 20120024005
李贤立 证号: 20120024009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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