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河 )应急责改〔2024〕81号
河池市蓝天烟花炮竹有限责任公司 :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共发现1项问题。
抽查你公司2#仓库,发现储存有湖南醴陵金广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国旗红”爆竹95件,但在你公司流向登记记录中,无该品种的相关信息和库存记录,不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 4102-2008)第4.4.2“<流向、实物与记录一致性要求>登记单位流入、流出和库存的烟花爆竹和氯酸钾应与登记记录的内容一致”的规定。
(以下空白)
现责令你公司对上述第1问题于2024年10月30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河池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宜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尹明德 证号: 20120024002
玉达聪 证号: 20120024020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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