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河 )应急责改〔2024〕77号
环江那安加油站:
经查,你加油站存在下列2个问题:
1.抽查2024年9月20日0时10分开始的卸油作业视频监控,发现进行卸油作业的人员未通过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5.1.6条“卸油作业区的辅助设施应具有防静电措施;进入卸油区作业的人员,应先通过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的规定。
2.无加油枪、胶管和加油机之间的连接情况定期检查记录,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8.4.3条“定期检查加油枪、胶管和加油机之间的连接情况,保持其具有良好的接地性能,并建立检查记录”的规定。
(以下空白)
现责令你公司对上述第1-2项问题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改正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河池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玉达聪 证号:20120024020
李贤立 证号:20120024009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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