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河 )应急责改〔2024〕64号
河池市宜州盛远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共发现1项问题。
1.库区防静电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无防静电接地电阻导通测试记录,无防静电工作服带电电荷、防静电鞋电阻定期检测记录,不符合《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 4115-2011)第7.4条防静电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对所有防静电设施(包括设备、装置及防护用品等)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相应的档案。凡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对其静电安全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以下空白)
现责令你公司对上述第1问题于2024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河池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宜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尹明德 证号: 20120024002
玉达聪 证号: 20120024020
李贤立 证号: 20120024009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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