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河 )应急责改〔2024〕49号
南丹县吉朗铟业有限公司 :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共发现1项问题。
1.抽查你公司硫二工段2023年3月6日高处安全作业证(编号:2023020203),发现作业人员在转化塔进行补焊动火作业时,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审批手续,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6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的规定。
(以下空白)
现责令你公司对上述第1问题立即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河池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宜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尹明德 证号: 20120024002
玉达聪 证号: 20120024020
李贤立 证号: 20120024009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